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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孚县2018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项目管理制度
2019-10-16 08:00:31
来源:
道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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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道孚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按时完成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任务,保证道孚县示范县项目的进度、规范性和实施效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全域统筹﹒整体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扶贫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815号)和《甘孜州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甘府函〔201997号)及《甘孜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承办道孚县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所有承办单位。

第三条  承办企业是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通过竞争性选择,择优遴选后经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批准并报州政府、州财政局备案的项目承办单位。

第四条  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为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项目管理制度落实。

 

第二章  项目管理内容

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资金管理、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五个方面。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州级商务、财政和扶贫主管部门统筹全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项目验收等工作进行指导、推进,推动全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开展。道孚县(市)商务、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日常指导,做好项目实施及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信息报送、案例总结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道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出台基于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的电商扶持政策,负责监督项目实施、配合项目验收。

(二)规范资金使用范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财政专项资金是中央支持道孚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准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不准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项目建设;不准用于购买流量;不准用于人员工资等开支。

(三)各板块严格按合同约定专项资金金额使用。

1公共服务中心建设280万元;

2、乡村站点建设218万元;

3、电子商务培训180万元;

4、藏乡旅游电商工程建设176万元;

5、商品开发和供应链建设238万元。

合计1092万元。

(四)专项资金管理与账务处理。承办企业需严格依据《甘孜州2018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道孚县2018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州财政局做好项目审核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建立专账专户,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向州财政局、州商务合作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进度管理

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不能及时验收的、或中期验收总体进度不足40%的承办企业,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可取消承办资格。

第七条 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是指为规范项目承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采取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重点做好:

(一)建立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州财政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建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对示范项目建设、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二)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统计工作。在州政府网站、道孚县政府官网设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政务公开专栏,公布监督电话和举报窗口。及时公开综合示范工作方案、项目内容、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确定财政扶持该项目的决策文件、示范县和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定期公布项目建设进度。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要与项目承办主体签订协议,必须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按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不能履行协议的,取消承办单位资格,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三)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和梳理总结典型案例。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和梳理总结示范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案例,特别要将农村电商扶贫带头人、农产品上行、产销对接、乡村物流整合、农村青年及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等方面的成功案例及时总结、梳理和上报。

第八条 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而采取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实施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及时拨付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强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取消其承办资格。依据绩效评价指标要求,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贯穿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各环节。定期跟踪监管项目绩效情况,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完成绩效目标。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不及时履行项目验收、绩效考核、项目监管问题较多的市县的将在全州通报。

 

第九条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对项目承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制约。州级主管单位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示范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严格数据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生产经营数据,并对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网点建设、网店运营、物流配送等情况进行登记,及时向农村电子商信息系统全国平台上报相关数据。对不配合、不及时开展数据上报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批评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州、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财政局、扶贫移民及有关部门,应按其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项目实施单位,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国家、省、州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